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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准|科研经费红线

发布日期:2025-08-19     点击:

(来源:微信公众号“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

科研人员使用经费须牢记红线“十不准”:

1. 编报虚假预算

预算额度大于实际需求;预算编制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起点,也是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的关键。要防止预算虚高造成资金浪费。不得在编制预算时通过虚设业务事项、虚列与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无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设备费,业务费中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劳务费等,获取项目(课题)经费。

2. 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会计系统中设定科目核算和辅助核算为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1)不得仅对中央财政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或仅对其他来源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2)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混在一起进行核算;

3)不得采取以表代账,如使用支出统计表、手工台账、备查账、原始凭证加盖标识章等方式归集项目费用,对项目资金进行核算;

4)不得仅通过会计账中的摘要栏对项目资金进行归集进行核算。

3. 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1)不得以调研、考察、出差、参会等名义列支(个人、亲属或与工作无关人员的)旅游招待、公款娱乐等消费支出;

2)不得列支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等生产经营性支出,不得在直接费用中列支任务书中无预算安排的日常办公费用;

3)不得列支与本项目任务不相关的设备购置与租赁费用等支出,业务费中的材料、测试、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非本项目产生的专利的申请与维护费用等支出;

4)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项目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不得将项目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擅自转让、报废、变卖等以谋取私利;

5)不得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6)不得通过报销票据的方式变相发放人员经费,包括但不限于以奖酬金、评审费、咨询费、讲课费、回聘费、劳务费、勤工俭学等名义,向与研究项目无关的教职工、学生或者亲友等发放人员费。

4.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与调剂:

1)不得未经项目管理相关机构批准,擅自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

2)不得未经项目管理相关机构批准,擅自调剂课题间预算;不得未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批 及项目管理相关机构备案,擅自调剂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

项目(课题)经费转拨:

1)不得未经报备、批复,擅自向预算外单位(亲友或自己投资的公司、不具备开展相关 工作条件和资质的委托方等)拨付项目经费;

2)不得未按照已批复预算,多拨或少拨项目经费至项目参与单位或合作单位;

3)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影响项目研究进度;

4)不得以科研合作、协作等名义将项目经费外转挪作他用。

5.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其他来源资金未足额到位;

自筹经费来源不正确,原则上应以货币资金作为资金来源,不得使用本项目外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或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作为资金来源;

变更出资单位但未履行报批手续。

6. 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1)不得通过虚构事项,编造虚假合同,虚列经济业务(如购置设备、材料,租车、会议差旅、交通、印刷等业务)、虚列虚增相关支出的方式转移、套取项目经费;

2)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假事假票,假票真事,真票假事)等报销项目经费,谋取私利;

3)不得通过虚列科研劳务与专家咨询人员、绩效奖励人员等的方式报销项目经费,谋取私利;

4)不得虚构加工测试项目、数量和标准等,违规开支套取测试化验加工费;

5)虚列用餐人数、拆分用餐次数,超标准列支业务接待费用。

7. 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1)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因故应上缴收回的项目经费等;

2)不得用单位经常性费用、生产经营支出等非本项目支出冲抵挤占专项经费;

3)不得将科研专项资金结余,调账挪用为单位经常性基金,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

4)科研项目资金支出不得违规串户使用零余额账户资金。

8. 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1)不得在项目执行期内或临近结题时大额频繁地从其他项目调入或从本项目调出支出,规避监管检查;

2)不得不按规定程序随意修改记账凭证,违规通过会计核算软件对年度会计账簿进行反结账、反记账等,造成会计 信息失实,难以客观地反映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3)承担单位或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在接受科研经费相关监管时不按要求提供资料、销毁原始会计凭证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伪造证据等;

4)不得无正当理由对同笔支出进行多次调账;

5)不得违反规定对已结题科研项目进行调账。

9. 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1)不得列支有价证券、投资、理财产品等;

2)不得以虚假发票或虚假经济业务,将项目资金转出,形成“小金库”。

10.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3)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4)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5)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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