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学院发〔2022〕11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7〕6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范围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等委托方签订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决策咨询等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使用办法
对横向项目合同(协议)有约定经费预算的,项目经费使用从其约定;对横向科研合同(协议)未约定经费预算的,项目经费使用安排原则上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科研业务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直接用于项目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燃料费、差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设备与仪器采购费等。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燃料费:是指项目在实验等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煤、油、气、电消耗品,报销时须据实提供测算依据。
3.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具体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包括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家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设备与仪器采购费:是指用于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或试制、运输、安装、升级改造、租赁等费用。鼓励使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增加学校设备资产,服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照《新余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外协费:外协费预算用于横向项目合同(协议)中约定的需要第三方承担项目相关任务产生的经费。外协费须征得科研处、财务处、项目委托方三方同意后方可列入预算,并须由项目负责人和外协单位另行签订外协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外协合同(协议)提出外协费支付书面申请后,经委托单位、科研处和财务处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转拨至外协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外协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外协费转拨以合同为依据,实行分段审批标准:对2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报二级学院、科研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对2万元以上的,须另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三)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开支。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
提取劳务费需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连续领取劳务费的外聘人员需附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车辆维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和交通事故赔款等费用不得报销。
(五)科研绩效支出费用:科研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科研绩效支出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新余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见附件)直接提取,提取比例分两个阶段:项目结题前,可计提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的30%作为科研绩效支出费;项目结题后,可计提项目结余经费作为科研绩效支出费。科研绩效支出费不超过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的70%。
(六)对于分期分批到账的横向科研项目,以结题后累计的实际到账经费计算项目总经费,不统计合同经费。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报销流程
项目经费使用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形成固定资产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领导审核-科研处备案-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所有票据的发生时间原则上从项目获批立项年开始。当年票据原则上当年报销,特殊情况、提前告知并得到财务处同意者除外。
第五条 外带设备报账方法
利用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购置和研制设备,并且是在技术合同中注明和交付合作单位使用的,报账时可以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 管理费用于学校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和资源使用费的支出。对于经费到学校账户的项目,学校管理费计提比例为5%,计提基数为项目实际到账经费,项目到账经费需要开具技术服务发票的,由财务处协助开具发票,发票税由项目负责人缴交。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的60%到95%奖励给参与研发的科研团队和科技人员。根据净收入的实际金额,采取累进制按比例提取奖励(附表)。其中,科研团队奖励部分用作团队科研再发展基金(后续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管理及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纳入学校财务,以科研项目形式统一管理;科技人员奖励部分(劳务酬金)由团队负责人按实际贡献大小分配。
附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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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万元) | 收益奖励分配 |
可提取奖励比例% | 团队占比% | 科技人员占比% |
NI≤30 | 95 | 酌情考虑 | |
30<NI≤50 | 90 | ≥10 | ≤90 |
50<NI≤100 | 85 | ≥15 | ≤85 |
100<NI≤300 | 80 | ≥20 | ≤80 |
300<NI≤800 | 70 | ≥25 | ≤75 |
NI>800 | 60 | ≥35 | ≤65 |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奖励科技人员的支出部分,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第九条 项目(课题)经费支出按以下权限分级审批:项目(课题)单项开支在30000元以上需经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项目(课题)单项开支在50000元以上需经校长审批。
第十条 个人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终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余学院发〔2019〕19号《新余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新余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