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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制度】新余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3-03-14     点击:

(余学院发〔202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7〕6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或政府部门以市场方式委托我校教师实施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决策咨询、管理咨询等方面的项目。

(一)技术开发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二)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通过鉴定或验收的各种科研成果的转让。

(三)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包括:

1.承接各种具有研究性质的数据分析处理及各种软件的开发服务。

2.承接各种管理技术咨询、技术经济论证及可行性研究。

3.承接企业品牌战略设计和营销策划、大中小型商场营销策划等任务。

4.承担各类技术指标检测。

5.承担外文科技文献、技术资料、人文社科、法律合同的翻译等工作。

6.承接各种艺术设计服务。

(四)决策咨询指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制定和推行政策、策略提供科学依据,开展调查研究,提供调查报告或咨询报告。

(五)管理咨询指由具有丰富经营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与企业有关人员密切配合,应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进行调研、诊断,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条 横向项目合同文本须经科研处审阅无技术、法律、市场、诚信等风险并签署同意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横向项目合同》(见附件1、2、3),合同书及其附件须由委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新余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横向项目合同》一式四份,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和科研处各存一份。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二级学院与职能部门共同监管、项目负责人依规使用、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项目经费原则上须在横向项目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汇入学校帐户。

第五条 科研处和财务处为横向项目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并实施监督。科研处负责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协议)、审核经费预算、通知经费到账信息,加强对在研横向项目的日常监管;财务处负责横向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审批相关费用支出,及时发布经费到账信息,准确办理科研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和财经法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横向项目承担监管责任,具体负责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审签横向科研合同(协议),审批相关费用支出;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发生;为横向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七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是横向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经费使用等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合同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科技服务活动中维护学校权益。

第三章 项目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签订技术合同,通过签订技术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合同)进行立项管理。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九)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九条 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管理,科研处认定并备案,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设立账户管理。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研处根据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并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和专利申请,并纳入科研统计和科研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由我校完成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和转让权均属学校,向外单位转让时必须经科研处同意,并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十二条 横向技术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我校受委托开发的技术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属我校;如果合同约定技术成果属双方共享,而我校是主要承担者,原则上我方应排列在前。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开发研究所得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双方(或多方)共有,由我方独立完成的部分,所有权属我校。

第十三条 办理横向项目合同的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与有关单位达成委托协议后,共同签订技术合同或协议;

(二)项目负责人签订技术合同或协议交科研处备案;

(三)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合同双方各执一份,项目委托方将研究经费汇入新余学院账户时,横向项目合同开始生效,该项目视为立项。科研处在科研管理系统内,录入横向项目及到账经费,年度考核时由系统自动核算工作量。财务处为项目负责人提供财务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技术合同的直接责任,需要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并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的协议。因项目负责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按《新余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

项目负责人向委托研究方提交科研成果资料和项目研究报告,委托方审核科研成果和项目研究报告后,出具项目结题意见。项目负责人将委托方已签署结题意见的材料报科研处存档。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把项目结余经费用于添置必要的科研和教学设备。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专利、发表的论文等成果学校将根据《新余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参考指南》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学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以确保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编造虚假横向项目协议的教师,人事处在师德师风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聘中严格落实相关处理措施。同时,对于编造虚假横向项目协议,骗取学校科研工作量绩效奖励的行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不端调查和认定后,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项目”负责人采取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相关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等处理措施,并可依有关规定给予项目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编造和“实施”虚假横向项目非法获利金额达到法定违法犯罪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会同财务处、科研处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报学校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肃查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学校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收支和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余学院发[2019]19号《新余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doc

附件2:技术服务合同.doc

附件3:技术咨询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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